贵州财经大学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2026年09月04日 14:30    点击:[]


贵州财经大学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92号)等法律法规,为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各部门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加强和推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增强校园新媒体的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和公信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媒体平台是重要的网络意识形态阵地,校内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主体责任,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加强对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校内各单位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运用网络传播规律,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共同构建新媒体矩阵。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是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及下属机构、组织为主体建设并运行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抖音、B站、视频号、快手、小红书、小程序,及自主开发、外包开发或第三方提供的移动互联应用程序(APP)等。

第四条 校园新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新媒体建设管理。各单位分管宣传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五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校园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二章 认证审批与备案

第六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贵州财经大学”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校内各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二级单位下属各单位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按照隶属关系,由二级单位归口管理。

第七条 以“贵州财经大学”为主体,或名字、头像中带有明显贵州财经大学元素的,如含“贵州财经大学”“贵财”“GUFE”等,或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工作事务、科研教学、学习生活等的各类新媒体平台,须按该平台创建人员单位或业务指导单位进行归口管理,并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认证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各二级单位的新媒体平台(含二级平台和三级平台)创建5个工作日内,须填写《贵州财经大学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注册新媒体平台的名称必须基于组织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或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工作特性命名。若各新媒体平台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第九条 学校对一级、二级、三级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年审制度,未通过审批和年审的平台不得运行。各二级单位须每年定期上报归口本单位的所有二级、三级新媒体平台年审备案表,报送至党委宣传部。

第十条 各新媒体平台涉及提供校内数据服务或展现网站内容的,相关服务器必须按学校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并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批。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须加强对归口本单位所有新媒体平台进行内容和运营方面的自查自纠。对内容更新不频繁、粉丝数量极少、媒体作用发挥较弱的平台,单位应及时清理或合并。对内容违规、管理不当的平台,单位须立即开展针对性整改,整改无效者须及时清理注销,若因未及时清理注销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归口管理单位进行问责。学校将定期抽检,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新媒体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名义建立的,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工作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如QQ群、QQ工作组、微信群、OA群等,实行创建人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进行自主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新媒体平台内容发布和信息安全负责,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校内规章制度的信息。各平台具体负责老师为一审;各单位分管宣传及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为二审;各单位主要领导为三审。

第十五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各单位须第一时间处置,及时屏蔽或删除,禁止不良信息进一步传播,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如因未执行“三审三校”“先审后发”制度或未及时发现处理,造成学校或师生名誉受损,相关责任由平台归口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任何新媒体账号不得发布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与学校无关的信息、商业广告等;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出现以上情形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同时我校将根据《贵州财经大学意识形态工作追责问责实施办法(试行)》(校党发[2023]36号)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七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事件、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宣传矩阵效应。未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同意,各级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九条 遵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发布、转载或使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字体、视频和音频)。在转载他人作品时,除需取得授权外,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内容及标题,并应为著作权人署名和注明作品来源(如转载的作品来自网络,还应注明来源网站的网址链接或网站名称)。

第二十条 新媒体各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每个新媒体账号必须配备一名在编指导老师。不断提升网络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安全意识,定期修改账号密码并维护好终端环境安全,确保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财经大学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校党办发〔2021〕102号)同时废止。




贵州财经大学

2024年4月24日



下一条:贵州财经大学影像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关闭】

贵州财经大学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