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财经大学影像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学校摄影摄像服务的管理,推动更好地服务于学校事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影像服务主要是指学校党委宣传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为学校组织或举办的具有重要新闻价值、宣传价值和保存价值的各类教学、科研、管理等校级及以上活动、会议提供摄影、摄像服务(含航拍)以及相关图片视频的使用服务。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校级及以上重大活动和会议的摄影、图片编辑以及提供相关的图片使用服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级及以上重大活动和会议的摄像(含航拍)、视频剪辑以及提供相关的视频使用服务。二级单位主办的活动和会议,原则上不提供摄影摄像和相关编辑剪辑服务。
第四条 影像服务的校级及以上重大活动和会议的范围:
(一)上级主管部门来校检查指导工作。
(二)全校性的大型活动、重要会议。
(三)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活动和会议。
(四)校级助力乡村振兴等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五)校友会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
(六)学校涉法、涉诉等重大纠纷的证据收集和固化。
(七)学校其他重要活动。
第三章 服务申请程序
第五条 活动的主办和承办单位需根据服务范围,结合实际需要,按程序至少提前一天通过OA系统向党委宣传部提交摄影或图片使用申请,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交摄像或视频使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活动的主办和承办单位需使用无人机进行航拍时,需按程序至少提前一天通过OA系统提交使用申请,经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航拍。学校在开展校级及以上大型活动的航拍时,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在活动期间私自使用无人机对活动进行航拍。
第四章 影像资料管理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开展影像服务所产生的图片视频等资料,要严格按照《贵州财经大学声像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整理备份后定期向档案馆移交归档。
第八条 影像资料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图片视频数据库,并改进管理流程,以提高收集、储存、查取和使用的效率。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向校内其他单位提供的图片视频资料仅限该单位宣传和存档使用,不得用于商业宣传和推广。未经党委宣传部许可,不得向校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图片视频资料。
第十条 影像资料要实行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履行好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职责,积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党委宣传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